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基本坐标
| 项目 | 内容 |
|---|---|
| 作者 | 涂尔干(Émile Durkheim) |
| 法文原题 | 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 |
| 首版年 | 1895;第二版 1901(增第二版序言) |
| 中译本依据 | 法国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冈出版社 1919 年版 |
| 全书结构 | 第一版序言 + 第二版序言 + 引言 + 六章 + 结论 |
| 与前著的关系 | 《社会分工论》(1893)是方法的初次系统运用;本书是对该运用的方法论显性化 |
全书论证方向总览
批判起点:社会学至今用观念研究观念,而非用事实研究事实
↓
核心命题:社会事实是"物"——必须从外部观察,不能以内省代替
↓
六章展开:
第一章:什么是社会事实(定义与识别)
第二章: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外在特征优先)
第三章:区分正常与病态的准则
第四章:社会种的构建准则
第五章: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解释)
第六章:求证的准则(比较/共变法)
↓
结论:社会学作为独立科学的三个特征第一版序言
核心任务:宣告社会学的科学立场,预防读者以常识拒绝本书核心命题,尤其是”犯罪是正常现象”这一颠覆直觉的结论。
节点一:科学与常识的对立
科学的目的 = 发现
↓
凡是发现,都或多或少动摇既有观念
↓
社会学尤甚:我们对社会问题参与程度高,情感介入深
↓
若常识享有社会学中其他科学早已不复享有的权威
→ 社会学就无法成为科学涂尔干的姿态:按科学方法研究,对结论”坚决表现出无所畏惧的态度”。逃避科学推论是”怯懦”,而非审慎。
节点二:预防对”犯罪正常性”的误读
第一版序言直接点出读者最可能的反弹点:犯罪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 → 正常现象。
常识逻辑(错误):
犯罪是丑恶的 → 它应该完全消失 → 若不能消失,说明社会有病
科学逻辑(涂尔干):
令人憎恶的事物与其正常性并不矛盾
疼痛令人讨厌,但疼痛的普遍性是生理正常的
犯罪率过高(急剧上升) = 病态
犯罪作为现象 = 正常
→ 两者的区别在于量,而非犯罪行为本身的存在节点三:方法的性质定位
| 误解 | 涂尔干的澄清 |
|---|---|
| 认为此方法是革命性/激进的 | 恰恰相反——把社会事实作为物看待,意味着承认其固有本性不能随意改变,本质上是保守的 |
| 认为此方法是唯物主义的 | 唯灵论 = 精神现象不直接产生于机体现象;涂尔干把这一原理应用于社会学(社会事实不还原为个人心理),与唯灵论方向一致,而非唯物主义 |
| 可以接受的称号 | 理性主义者:把科学理性主义扩展到人类行为,将行为还原为因果关系,再以理性加工使之成为未来行为的准则 |
第一版序言完整论证链:
科学目的是发现 → 发现必然动摇常识
↓
社会学中常识最顽固(参与感强)
↓
本书命题将令读者惊讶(如犯罪正常性)
↓
但令人憎恶的事物与其正常性不矛盾(疼痛类比)
↓
此方法非革命:物有固有本性,不能随意改变(保守性)
↓
此方法非唯物:社会领域独立于个人心理(准唯灵论立场)
↓
正确称号:理性主义——科学理性扩展至人类行为第二版序言
核心任务:回应1895年出版以来的批评,系统澄清三个核心命题:(一)“社会事实是物”的含义;(二)社会事实对个人的外在性;(三)社会事实的定义与”制度”概念。
节点一:“社会事实是物”不是本体论断言
批评者的误读:
把社会事实等同于物质之物 → 唯物主义指控
涂尔干的澄清:
"物"的界定:从外部认识的东西(vs 从内部认识的观念)
= 精神无法以简单内省形成确切概念的认识对象
= 只能通过观察/实验,从表面特征逐渐深入内部特征
↓
因此,把社会事实视为物
≠ 断言它是物质的
= 以一定的"研究姿态"观察它
→ 进入研究时,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
→ 不以内省代替观察培根式批判的重申:社会学家进入社会世界,就像物理学家进入一个未知世界——事先不知道规律,随时准备被惊讶,而不是以”先入之见”代替研究。
节点二:外在性的来源——综合论证
批评:社会只由个人组成,社会生活之外没有其他基质,外在性从何而来?
综合论(synthesis argument):
数个要素结合 → 产生各要素单独不具备的新现象
↓
类比一:生命
细胞中只含无机分子(H、O、C、N等)
生命的特性不在任何单一原子中
→ 生命只以整体形式存在
↓
类比二:水
H₂O 的流动性、营养性等属性
不存在于 H 和 O 单独之中
→ 存在于结合物之中
↓
应用于社会学:
社会(个人意识的特殊综合)产生新现象
这些现象不存在于任何单一个人意识中
→ 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
→ 对个人而言是外在的关键推论:社会事实的外在性,不是某种神秘实体的宣言,而是综合逻辑的直接结果——整体产生的属性不在部分中。
心理学 vs 社会学的边界:
- 个人意识状态 ≠ 集体意识状态(质的不同,基质不同)
- 集体表象有其固有规律,不是个人心理规律的简单推广
- 社会心理学(研究集体表象的形式规律)将来或许有与个人心理学的共同地盘,但目前差异更为显著
节点三:定义的澄清——强制性是识别标志,非本质定义
误解:涂尔干用"强制"解释社会现象(类比塔尔德用"模仿")
澄清:
强制性 = 用于识别社会事实的外部特征之一
≠ 社会事实的哲学本质
≠ 唯一识别标准(某些情况下强制性不易察觉,可用其他标准)
↓
外部特征的功能:让研究者能够在研究开始前就能辨认所研究的对象
(其他定义如"在社会中由社会产生的一切"须在研究充分发展后才能判断,
无法用于规定初始研究对象)“制度”定义的引入:
可以把一切由集体所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称为”institution(制度)”, 社会学即为关于制度及其产生与功能的科学。
这是一个工作定义(不曲解词义的扩展),目的是划定社会学研究的范围,而非做哲学本体论断言。
待回访问题 Q-M2:此定义是否过宽,失去操作边界?→ 第一章操作标准建立后再判断。
第二版序言完整论证链:
回应:社会事实是物 ≠ 物质之物,是研究姿态(未知感/外部观察)
↓
回应:外在性来自综合逻辑(水/生命类比)
整体产生的属性不在部分中 → 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
↓
回应:强制性是识别标志之一,非本质定义;可与其他标准并用
↓
定义扩展:"制度"= 全部由集体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
社会学 = 关于制度及其产生与功能的科学引言
核心任务:交代本书写作的实践起源,宣告方法论自觉的必要性,将《社会分工论》的隐性程序显性化为系统方法论。
节点一:方法论真空
孔德以前:无专门社会学方法论
孔德:有一章(第四卷《实证哲学教程》)——但仅为一般原则,未深入具体程序
斯宾塞/穆勒:关于社会学与自然科学关系的论述,但未解决具体研究程序问题
↓
结果:社会学至今没有系统、专门的方法论著作节点二:实践倒逼
写作直接动因:1887年波尔多任教(社会科学课),必须将社会学传授给大学生 → 被迫厘清自己实际使用的研究程序,而非停留于哲学一般性。
节点三:本书与《社会分工论》的关系
《社会分工论》(1893):隐性地运用了一套方法
↓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把该方法显性化为理论主张
↓
两书的逻辑关系:先有运用,后有系统化
(涂尔干在引言末尾明确指出:本书就是对《社会分工论》所用程序的总结与提炼)待回访问题 Q-M2(部分):引言已确认”制度”工作定义的范围,第一章将提供操作标准 → 见下节。
第一章:什么是社会事实
核心任务:界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通过确立”社会事实”的识别标准,划定社会学的专属领域,与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区分。
节点一:定义问题
“社会事实”在日常语境中用得太宽泛 → 社会学没有明确的专属研究对象 → 没有明确对象,就没有独立学科。
涂尔干的任务:给出一个操作性定义,让研究者在研究开始前就能辨认所研究的东西。
节点二:两项特征
| 特征 | 内容 | 识别方式 |
|---|---|---|
| 外在性(extériorité) | 社会事实先于个人而存在,个人出生前已在;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 | 无需感受压力即可识别:法律、道德、语言在个人存在前已存在 |
| 强制力(contrainte) | 违反时受到制裁;主动抵抗时感到阻力 | 法律 → 法律制裁;道德 → 公众反对;习俗 → 嘲笑;经济事实 → 间接强制(不适应者被淘汰) |
强制力的谱系:
最直接:法律制裁(明文规定、国家执行)
中等:道德舆论(公众批评、社会排斥)
较弱:习俗/礼貌(嘲笑、议论)
间接:经济组织方式(不适应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 强制力因形式不同而强弱有别,但结构相同:外部施压,抵抗时有代价节点三:两种形态
| 形态 | 例子 | 特点 |
|---|---|---|
| 结晶化形式(formes cristallisées) | 法律条文、道德准则、宗教教条、建筑形式 | 固定、持久、有物质载体、强制性最明显 |
| 流动形式(courants sociaux) | 集会中的集体热情、舆论运动、时尚潮流 | 无固定形状、来去无踪,但同样从外部给予个人压力 |
流动形式的论证:
集会中:个人感受的热情/义愤/悲悯
≠ 个人独处时拥有的情感
→ 来自人群,进入个人,从外部作用于个人
→ 结束后:个人感到被携带着去了远处
↓
流动的集体情感与固定的法律规范:
同样是社会事实,仅结晶程度不同节点四:教育作为证明
儿童教育 = 持续不断地向儿童施加社会压力
目标:在儿童身上塑造"社会存在"(être social)
= 让其内化:信仰、习惯、实践
↓
儿童的感受:外部压力(哭泣/抵抗 → 制裁 → 最终顺从/内化)
↓
推论:即使是那些看起来已经"内化"的信仰与实践
也曾以外部强制形式出现
→ 其外在性是历时性的,不是空间上的节点五:统计隔离法
目的:将无法直接观察的集体心理状态转化为可操作的数据。
问题:社会事实(集体意识状态)无法直接观察
↓
解法:统计隔离
→ 取某一年该现象的总数 ÷ 能产生该现象的人口
→ 得到该年的平均率(taux moyen)
↓
隔离逻辑:
个人的特殊情境(健康/收入/性格/家庭)→ 个人差异
这些差异在聚合时相互抵消
↓
年平均率所表达的
= 个人差异消除后的剩余
= 集体状态本身
= 社会事实方法论意义:这不是统计学的借用,而是社会事实外在性的直接操作化——个体层面的变量无法解释年平均率的稳定性,因此该稳定性来自集体层面。
节点六:形态学延伸
社会形态事实(faits morphologiques):
人口的分布与密度、居住形式、交通道路、建筑类型
↓
这些结构性事实对个人同样具有外在性与强制力
→ 城市/农村的生活方式差异不是个人选择
→ 基础设施的布局塑造行动可能性
↓
与法律/道德的区别:结晶化程度更高(物质载体)
社会学的对象边界:延伸到这些结构性事实节点七:最终定义——两条等价标准
社会事实:一切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动方式(façons d’agir),能够对个人施加外部强制;或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同时以独立于其个别表现形式的固有存在方式而存在。
两条标准:
| 标准 | 表述 | 操作化 |
|---|---|---|
| 强制性标准 | 对个人施加外部强制力 | 违反时有制裁;抵抗时有阻力 |
| 普遍性+独立性标准 | 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且独立于个别表现形式 | 不因单个个人消失而消失;先于个人存在 |
两条标准为何等价:
只有当某现象外在于(独立于)个人时
→ 它才能不因个体差异而消失(独立性)
→ 它才能通过施压于个人来普及自身(普遍性的机制)
↓
外在性 → 强制力 → 普遍性
三者不是三个独立特征,而是同一现实的三个面向Q-M2 部分回访:第二版序言的”制度”定义(集体确定的信仰与行为方式)是否过宽?第一章给出了操作边界:强制性标准 + 普遍性/独立性标准。有了这两条标准,“制度”范围虽广,但有识别机制,不是无边界的扩张。→ Q-M2 结案。
第二章: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核心任务:将第一章”social fact 是什么”推进为”如何观察 social fact”。正面回答研究者如何克服预断观念、建立可操作的定义方法、选择适合研究的感性材料。三条亚定理构成操作规范。
节点一:核心定理重申——“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第一章的定义已经确立(什么是社会事实),第二章的开头直接给出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操作规则。这不是本体论重复,而是方法论强调。
新现象成为科学对象之前
→ 已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实践的产物,为行动服务)
↓
人自然倾向:用观念代替实在,用思想分析代替科学分析
↓
结果:科学由"观念→物"而非"物→观念"
只能得到预断的确认,而非事实的发现涂尔干引用培根的概念:“通俗观念”(notiones vulgares)和”预断观念”(prae notiones),以及”假象”(idola)。这些观念”像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一层隔膜,我们越以为它是透明的,就越看不见物”。
节点二:社会学各分支的观念论批判
涂尔干逐一检视同时代社会学主要流派,证明它们普遍使用同一方法:用观念代替事实。
| 学者/领域 | 预断观念 | 以什么代替了事实 |
|---|---|---|
| 孔德 | 承认社会事实是自然事实,但以”人类进步”进化观念为研究对象 | 将进步观念作为研究对象,而非验证这一概念是否成立 |
| 斯宾塞 | 以”合作”为社会本质,据此划分军事/工业两类 | 从”合作”概念推导社会分类,而非从观察出发 |
| 伦理学 | 以”道德观念/义务观念”为出发点 | 讨论”什么是道德”的观念,而非研究实际道德准则 |
| 政治经济学 | 以”价值""生产""效用”等概念为起点 | 从概念逻辑分析推导规律(价值=效用+稀少),而非从可观察事实归纳 |
批判链条的共同结构:
各领域在科学尚未成熟时
→ 直接用日常概念作为科学前提
→ 这些概念是"实践智慧总结出来的忠言"
→ 而非"真正使事实联系起来的关系"
↓
结果:"科学研究所占的部分不大,而技术的部分则占优势"
真正的规律很少,大部分是有似规律的实践箴言以价值论为例:经济学家不是先”指出怎样可以认识被称为价值的这种物,然后将它们分类,再根据它们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有系统的归纳,最后通过比较其不同结果得出一般的公式”。而是先”制造理论”——从”价值”概念出发,分析它”与效用、稀少等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然后用实例证明这个定义。但”想到这样的理论应当解释的事实是不可胜数的,怎么能够承认偶然拿来做证的、必然十分稀少的事实具有哪怕是最小的论证价值呢?”
客观方法的重申:
社会事实是物 → 物 = 提供给观察的实物论据
研究材料 = 实际交换的价值(非"价值"概念)
实际约束行为的道德准则(非"道德"概念)
经济组织的全部细节(非"效用"观念)
↓
使社会现象与头脑中的表象分开,从外部研究社会学在这一改革上比心理学更有优势:社会事实天然外在——“法律订在各种法典之中,日常生活的变迁记载于统计数字和历史文物之中,时尚表现于服饰之上,魅力存在于艺术品之中”。心理事实则需要技术手段才能”外化”,社会事实本身就已经外在于个人意识。
节点三:亚定理一——始终摆脱一切预断
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
涂尔干将这条规则追溯到方法论传统:笛卡尔(方法论怀疑)和培根(假象论)——“这两个经常彼此对立的伟大学说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社会学中摆脱预断特别困难的原因——感情的参与:
政治信仰、宗教信仰、道德规范 → 感情投入极深
↓
与这些感情相悖的主张 → 不被理性检验,被直接拒绝
↓
"感情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学的真理标准"
↓
与自然科学早期的阻力类似:
物理学/化学曾因宗教和道德特性而受阻
社会学是偏见在社会诸科学中的最后一个避难所涂尔干明确批判神秘主义——这种主张”一个学者在研究神的事情之前”必须”在意识的深处建起香烟缭绕的未名神殿”——“实际上只是一种伪装了的经验主义,是对全部科学的否定”。感情产生的是混乱的感受,不是高于理性的光明。
节点四:亚定理二——根据外在特征下定义
第一条规则是消极的(摆脱什么),第二条是积极的(怎么做)。
定义的必要性: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有一群符合同一定义的现象。因此,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
定义的方法:
∵ 研究才开始,还未认识内部本质
∴ 只能根据可以直接观察的外在特征
↓
定义 = 取一组根据共同外在特征而划定的现象
包含符合该特征的全部现象(不能挑选)
↓
例:犯罪 = 一切受到惩罚的行为(由制裁特征识别)
家庭 =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局部社会加罗法洛批判: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中只选取”违背道德感的通常的、不变的部分”作为犯罪,排除宗教犯罪和违反礼俗的行为。涂尔干的诊断:这是用个人道德观念代替科学定义,只选择符合”理想观念”的现象——“这样的选择法只能根据先入之见来进行”。
核心澄清——惩罚与犯罪的关系:
反对意见:用惩罚定义犯罪 = 把犯罪说成是由惩罚造成的
即"到断头台,而不是到应赎之罪中去找受辱的原因"
回应:
惩罚不是犯罪的原因,而是犯罪的识别标志
∵ 在科学开始阶段,外部观察是我们接触现实的唯一途径
∴ 外部特征虽然不能解释本质,但"沿着它走就能接触本质"外部特征与基本属性的关系——关键逻辑:
如果某一类的行为也具有一种与刑事制裁有关的性质,那么,在惩罚与这种行为的结构属性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因此,即使这些属性是表面的,只要对它们进行有系统的观察,就会像科学家指明一条更加深入研究事物的途径;它们是科学在随后的解说过程中不断延长的链条中必不可少的第一个环节。
通俗概念 vs 科学概念:
通俗概念是指示器(指引研究者到哪里去寻找现象),但不是科学概念本身。科学需要创造新的专门术语——“我们不是要简单地发现一种方法,使我们能够相当准确地找出日常用语及其所表现的观念所指的事实。我们所需要的是,创造一组适合于科学需要并借助专门术语表达的新概念。”
节点五:亚定理三——选择客观的感性材料
感觉容易主观,须使用尽可能客观的感性材料、固定的基准点。
结晶化形式优先原则:
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
→ 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
↓
集体习惯 → 结晶化为固定形式:
法律条款、道德准则、民间格言、俗语、社会构造的事实
↓
这些形式长久存在,不因不同应用而变化
→ 不给主观印象和个人所见留下活动余地自引《社会分工论》——涂尔干以自己的研究作为正例:
对于社会的团结互助及其不同形式和演进,通过表现它们的一系列法律作了研究。
家庭分类应以继承法(法定结构)为基础,而非旅行家/历史学家的文学描写;犯罪行为分类应借助”职业习惯”和”反映风俗的谚语、俗语”。
方法论的渐进策略:
必须把科学的根基建立在坚固的土地上,而不是建立在流沙上。必须从最便于进行科学研究的侧面着手研究社会。
同时也承认这种方法有代价:它把”集体生活的具体内容置于科学之外”,但这只是研究的起点——“将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研究更加推向深入,再通过循序渐进的作业,逐渐抓住人类智力也许永远不能完全掌握的这个难以抓住的社会现实”。
核心意象 / 关键比喻
| 比喻 | 位置 | 论证功能 |
|---|---|---|
| 观念的隔膜 | 节点一开头 | ”这些观念像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一层隔膜,我们越以为它是透明的,就越看不见物”——形象说明预断观念阻碍客观观察 |
| 炼金术/化学、星相学/天文学 | 节点一 | 社会学正处在炼金术→化学的转折点上——关键区分在于是否以客观物为研究对象 |
| 断头台/应赎之罪 | 节点四 | 用惩罚定义犯罪不是把犯罪归结于惩罚——“到断头台”找原因 vs 以断头台为识别标志 |
| 坚固的土地/流沙 | 节点五 | ”把科学的根基建立在坚固的土地上,而不是建立在流沙上”——选择结晶化形式作为起点 |
第二章完整论证链
重申核心: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
观念论批判:孔德/斯宾塞/伦理学/政治经济学
普遍用观念代替实在——不知观察"物"而只分析"概念"
↓
亚定理一:摆脱一切预断(消极规则)
社会学中感情介入使此规则更难
↓
亚定理二:根据外在特征下定义(积极规则一)
以共同外在特征划定研究范围,包含全部现象不挑选
外部特征是深入本质的第一个环节(因果链条起点)
↓
亚定理三:选择客观的感性材料(积极规则二)
结晶化形式优先(法律/准则/统计/格言)
从最坚固处着手,逐步深入
↓
└→ 下一入口:第三章——正常与病态的区分第三章: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核心任务:为社会学提供区分正常与病态的客观标准。本章是全书实践关切的集中表达——若科学不能区分健康与疾病,社会学就只是无用的事实描述,无法指导实践。
节点一:问题的定位——科学能否指导实践?
涂尔干将本章问题置于全书最根本的张力中:如果科学只能描述事实而不能区分好与坏,科学就丧失了实践效力。
观点一(经验主义):科学只认识事实,不说应该追求什么
→ 目的只能由感情/本能决定
→ 科学照亮世界,但心灵处于黑暗
↓
观点二(观念论):用概念代替事实去评价
→ 也是一条死路(第二章已批判)
↓
涂尔干的第三条路:
如果能找到为事实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的正常/病态标准
→ 科学在忠于方法的同时就能照亮实践
→ 科学与艺术之间不存在鸿沟这是从《社会分工论》第一版序言”科学能够指示意志目标”到方法论的显性化——正常/病态区分是科学通往实践的桥梁。
节点二:三种直觉标准的批判
涂尔干逐一驳斥日常生活中区分健康与疾病的直觉标准,证明它们都不适用于社会学。
| 标准 | 内容 | 涂尔干的驳斥 |
|---|---|---|
| 疼痛/快感 | 疼痛 = 病态,快感 = 健康 | 严重疾病可能无痛;正常生理现象引起痛苦(饥饿、分娩);神经衰弱者的快感是病态 |
| 适应环境 | 健康 = 机体适应环境的良好状态 | 循环论证——须先定义”什么样的适应是好的”;未证明机体的每种状态都与外部状况对应 |
| 生存概率 | 健康 = 生存机会最高,疾病 = 生存机会减少 | 生殖功能在某些动物中导致死亡,但仍是正常生理;老年/幼年非病态;社会学中此标准无法操作——缺乏死亡率等客观数据,且无法确定社会”死亡”时间 |
社会学中此标准不可操作的深层原因:每个社会种只包括少数个体,可供比较的范围有限,无法通过统计学来验证。
如果不依赖这些直觉标准,又找不到客观标准,则每个学者根据自己的立场判断:
在对宗教信仰普遍动摇的环境里,一个不信教的理论家往往把仍有人信教视为是一种病态现象,而在一个信教的理论家看来,不信教才是今天的社会疾病。同样,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目前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社会畸变;而正统经济学则认为,社会主义倾向才真正是病态。
结论:价值判断正在替代科学分析。
节点三:客观标准——正常 = 给定社会种中的普遍形态
涂尔干回到第二章确立的方法论原则:不要过早抓住本质,先找可感知的外在特征。
一切社会学现象,可在保持其本质的条件下采取不同形态
形态一:普遍存在于同一种内大部分个体中
形态二:特殊形态,只存在于少数个体中
↓
正常现象 = 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
病态现象 = 偏离该普遍形态的事实
↓
平均类型(type moyen):以最常见的形态最平凡地出现于同一种内的属性
→ 平均类型 = 正常类型
→ 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现象 = 病态核心原则——正常性是种相对的:
一个事实只有根据它与所规定的种的关系才能说它是病态的。健康和疾病的条件不能抽象地绝对地加以确定。
这意味着:
- 不同社会类型有不同的正常标准
- 同一社会类型在不同发展阶段标准也不同
- 随着种的演化,正常标准也在变化
平均类型的解释:最普遍的结构形式之所以最普遍,不是偶然的——它们使个体更能抵制破坏原因、更易生存。普遍性本身需要解释,而解释就是:优势结构通过生存竞争而保留。
节点四:验证方法——历史检验
单独依靠普遍性作为标准可能出错,特别是在社会类型处于过渡阶段时:
当整个种全部处于进化的过程,但尚未最后固定为新的形式的过渡时期……已在事实中体现出来并固定下来的单一的正常类型虽然是以往的类型,但已与新的生存条件没有任何关系了。
此时的普遍性只是”虚假的普遍性”(盲目的习惯势力保存下来,而非由当前生存条件决定)。
验证方法:
观察证实现象的普遍性
↓
追溯决定该普遍性的条件
↓
判断这些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 是 → 可确认该现象为正常
└─ 否 → 该现象实为病态(尽管仍普遍)例:欧洲各国无组织的经济状况——须追溯其成因条件。如果这些条件(环节社会的古老结构)已经消失,则该状况即使普遍存在,也是病态。
涂尔干明确指出,这种验证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前种方法——它需要先有正常类型才能使用。
三条最终准则:
- 一个社会事实一般发生在进化的一定阶段出现的一定种的社会里时,对于出现在这个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类型来说是正常的。
- 指出现象的普遍性是与所研究的社会类型中集体生活的一般条件有联系的,就可检验上述方法的结果。
- 当这个事实与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的社会种有关时,这种检验就是必不可少的。
节点五:范例——犯罪正常性论证
涂尔干将自己的犯罪正常性命题(第一版序言)作为本章方法的检验案例。
第一步:用普遍性标准判断
犯罪见于所有类型的所有社会 → 不存在没有犯罪的社会
犯罪率未见下降,反而在上升(法国19世纪增加约300%)
↓
犯罪 = 普遍存在于各社会种的现象 → 具有正常状态的标志
↓
只有当犯罪率超出特定社会类型的规定界限(急剧上升/下降)
→ 此时才应视为病态第二步:犯罪是健康社会的组成部分
第一层:犯罪是不可避免的
犯罪触犯集体感情
要消除犯罪 → 必须所有人对同一集体感情有同等强度
但个体之间由于自然/社会环境、遗传等差异
→ 道德意识不可能完全一致
→ 分歧必然存在 → 总有一些分歧被公众视为犯罪圣人社会例证:一个完美的修道院,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但轻微的道德错误在圣人社会中被视为严重犯罪。
第二层:犯罪是社会进化的工具
如果集体感情过于强烈,缺乏弹性
→ 文化模式固定,无法变革
↓
犯罪的存在 = 集体感情尚有弹性的证明
↓
犯罪为必要的改革开辟道路苏格拉底案例:
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的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也是有益的,因为当时雅典人的传统已不再适应他们的生存条件,他的罪行为雅典人所必需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的形成做了准备。
对刑罚理论的重新定位:如果犯罪不是疾病,刑罚就不是治疗——刑罚的真正功能应从别的方面去寻找。
节点六:本章的理论意义
正常/病态区分的不可回避性:
如果最普遍的事实也可能是病态的
→ 社会学的直接目的在于研究正常类型
→ 但正常类型从不在事实之中
→ 研究事实就失去了意义
→ 思想只能脱离现实,转向内省
↓
结论:为了社会学能成为研究物的科学
必须把现象的普遍性作为衡量正常的标准实践意义:
如果好/坏由观念决定 → 完善没有止境 → 革命式改造
↑
如果健康 = 有客观标准的事实存在
→ 国务活动家 = 医生
→ 保持正常形态,重建被破坏的,适应新条件
↓
渐进主义改革取向:对革命的替代,而非对革命的辩护核心意象 / 关键比喻
| 比喻 | 位置 | 论证功能 |
|---|---|---|
| 医生/国务活动家 | 结尾 | ”国务活动家的责任不再是强行推动社会朝着他们认为是很有魅力的理想发展,而是担任医生的角色”——正常/病态标准的政治哲学含义:保守的改革取向 |
| 圣人社会 | 犯罪论证 | 思想实验:一个人人圣洁的社会,微小的道德瑕疵也被视为犯罪——证明犯罪不可避免来自人性差异 |
| 苏格拉底 | 犯罪论证 | 历史案例:对雅典合法的罪犯,但对人类进步有益的”罪犯”——犯罪是进化工具的典范 |
第三章完整论证链
问题:科学能否区分正常与病态?
↓
若是(可区分):科学可指导实践,科学与艺术间无鸿沟
若否(不可区分):科学无用,只有描述事实的能力
↓
三种直觉标准均不可靠(疼痛/适应/生存概率)
↓
客观标准 = 给定社会种中的普遍性
正常 = 普遍形态;病态 = 特殊形态
↓
正常性是种相对的(不同种 → 不同标准;不同发展阶段 → 不同标准)
↓
验证:追溯普遍性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社会类型过渡阶段尤需验证)
↓
三条最终准则正式确立(普遍性 → 验证 → 过渡阶段强制验证)
↓
检验案例:犯罪正常性
(普遍性 → 不可避免性 → 有益性 → 苏格拉底案例)
↓
结论:正常/病态区分使社会学既是物的科学,也能指导实践
国务活动家 = 医生,而非革命者待回访问题
| # | 问题 | 触发位置 | 状态 |
|---|---|---|---|
| Q-M3 | ”结晶化形式优先”是否导致社会学过度偏向制度性事实,忽视流动形式?涂尔干本人承认这会把”集体生活的具体内容置于科学之外”——这是方法论审慎,还是结构性的观察偏差? | 第二章·亚定理三 | 待回访(日后处理以流动形式为主要对象的研究时回访) |
第四章: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核心任务:在社会学中建立社会类型的分类方法,解决”正常/病态判断需要社会种为参照系,但社会种如何划分”的问题。本章同时回应历史学唯名论与哲学极端实在论之间的张力。
节点一:社会种的理论定位——两种极端观念的中项
涂尔干把社会种置于两种对立的社会观之间:
历史学唯名论 哲学极端实在论
每一社会有固有特点不可比 只有人类是实在的,社会是偶然结合
↓ ↓
科学无法概括(只能逐一叙述) 科学可以一劳永逸地规定人类规律
↓ ↓
中间项:社会种
种属性在所有个体中相同 → 统一性
种之间的差异 → 多样性
↓
社会学科学研究的可能条件:
既有统一性(可比较、可概括),又不丧失多样性孔德失败的原因:不知道社会种的存在,把人类社会进步视为单一民族的线性进步。
节点二:分类方法——不是先逐一研究再归纳
涂尔干批判当时流行的”逐一研究每个社会再归纳分类”的方法:个体是无限的,即使全部逐一研究也无法为分类提供标准。
分类的真正功能:
以数量有限的类型代替数量无限的个体
↓
使我们掌握能与"那些本身不能提供分类标准的观察"联系起来的标准
↓
不仅让已有知识条理化,更有助于形成新知识
— 给观察者以指导,省去许多步骤分类的标志选择:应当选择”特别重要的标志”——即构成成分的性质、数量和组合方式。
社会形态学(morphologie sociale):以构成和划分社会类型为任务的社会学分支。
节点三:从最简单社会出发——斡尔朵的概念
斯宾塞尝试了同样的原则(从最简单社会分类开始),但他没有给”简单社会”下准确定义,结果把所有未开化社会混在一起。
涂尔干的定义:
简单社会 = 其中没有比它自己还简单的一切社会。它不仅现在只有一个环节,而且不带有以往曾经有过数个环节的任何痕迹。
斡尔朵(horde):最简单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分解为个人,内部不包括其他更简单的集合体。“是社会领域的原形质,也是一切分类的自然基础。”
斡尔朵的历史例子可能不存在(可能是科学假设),但氏族是其可观察的变体——氏族是斡尔朵从一个”完整社会”变为”社会环节”后的名称,同样不可再分解为更小的政治单位。
节点四:分类层级
涂尔干基于”环节”的复合程度构建分类体系:
| 类型 | 构成 | 例子 |
|---|---|---|
| 单环节社会(斡尔朵) | 个人直接聚合,无中间环节 | 科学假设/历史的极限 |
| 简单多环节社会 | 氏族的简单再现/并列联合 | 易洛魁人、澳大利亚土著部落;罗马初期的氏族联合(curie) |
| 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 | 上述社会的联合(联盟) | 易洛魁联盟、卡比利亚人部落联合 |
| 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 | 上述联合体的再联合/融合 | 城邦、部落集合体、日耳曼部落 |
进一步区分变种:根据构成环节保留了多少个性或被全体同化(融合程度)。例如:
- 日耳曼部落:氏族组织一直存在到部落结束
- 罗马/雅典:氏族很早就成为世俗组织,不再是政治单位
分类原则总结:
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
节点五:社会种存在的证明
同一初民社会(斡尔朵) → 有限组合方式
↓
组合必然重复 → 不同社会在结构上重复
↓
社会种存在 —— 某些组合可能只出现一次(种只包含一个个体)
但有限组合 + 必然重复 = 社会种的存在是逻辑必然的社会种与生物种的区别:
| 维度 | 生物种 | 社会种 |
|---|---|---|
| 属性稳定机制 | 遗传(生殖使属性代代不变) | 无遗传机制,属性只存在一代 |
| 种间变化 | 相对稳定,轮廓清晰 | 易受环境影响,持续变化 |
| 新一代与旧种关系 | 同种延续 | 新社会通常不属于产生它的社会的种(通过重新组合产生新结构) |
| 可类比生物种的情形 | — | 殖民可与胚胎生殖相比(需保持不混合) |
社会种的属性缺乏遗传这一”内因”,因此更容易变化,轮廓不如生物种清晰——“当试图掌握社会种的属性时,排除掩盖它们的一切可变标志后,所剩下的完全是无法确定其性质的东西。”
第四章完整论证链
问题:正常/病态判断需要社会种,但社会种从何而来?
↓
社会种 = 历史学唯名论 vs 哲学实在论的中项
统一性(种内相同)+ 多样性(种间差异)
↓
分类方法:不是逐一研究再归纳
→ 以构成成分性质/数量/组合方式为标志
→ 社会形态学
↓
基础单位:斡尔朵(不可再分解的社会原形质)
↓
分类层级:单环节 → 简单多环节 → 简单合成 → 双重合成
进一步按融合程度区分变种
↓
社会种存在的证明:同一初民材料 + 有限组合 = 必然重复
但社会种不如生物种稳定(无遗传机制)第五章: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
核心任务:确立社会学的解释方法。正面回答社会学如何解释社会事实——不是从个人心理出发,而是从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发。本章是全书理论密度最高的一章,也是”社会事实是物”的方法论意涵的完整展开。
节点一:原因与功能的区分
涂尔干开门见山:大多数社会学家把”解释”混同于”指出功能/效用”。
孔德:人类进步意向 → 全部社会演化
斯宾塞:追求幸福 → 合作/统治制度/家庭变迁
↓
这不是解释,是目的论(téléologie)
↓
区分两个问题:
(A) 这个事实为什么存在?→ 原因(cause)
(B) 这个事实起什么作用?→ 功能(fonction)
↓
"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功能不能产生事实的证据:
- 名存实亡的事实:罗马法”父亲身份”条文原保护父亲所有权,今保护子女权利——功能已变,条文仍在
- 器官与功能不必然对应:同一法律条文可服务于不同目的
- 意向不能从无中创造事实:自我保存本能 → 对分工的作用,需要有”个人差异扩大”和”竞争加剧”作为前提条件
《社会分工论》自引:
只用[自我保存]这个意向还不能说明即使是最简单的专业化……必须分工已经存在,才能看到分工的益处,才能感到分工的需要。
原因优先于功能:
既已区分 → 须确定顺序:先原因,后功能
↓
理由一:逻辑顺序——原因产生结果
理由二:因果互补——原因需要结果,结果反哺原因
(惩罚来自集体感情 → 惩罚反过来维持集体感情强度)
↓
知道了原因,功能就容易找到
功能 = 通常在于维护产生社会现象的那些原因功能的必要但不优先:事实要继续存在,本身必须有用(否则社会组织”预算赤字”无法持续),但功能不是存在的原因。
节点二:心理学解释的批判——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解释
这是全书最核心的方法论命题。涂尔干先诊断主流方法,再给出替代方案。
主流 = 心理学还原论 + 目的论:
孔德:社会进化=人性倾向展开,历史初期甚至可从人性直接演绎社会事实。斯宾塞:社会=实现个人本性的手段,宇宙环境+身心构造为两大因素。各分支的应用:家庭←父母子女感情,婚姻←夫妻利益,刑法←个人愤怒,道德←个人义务,宗教←对自然的恐惧。
涂尔干的驳斥——五个层次:
第一层:社会事实的强制性证明它不来自个人
社会事实从外部对个人施加压力
↓
如果社会事实=个人意识表达
→ 个人不可能承受来自自身的外部压力
↓
约束力方向 = 向心的(社会→个人)
自我约束方向 = 离心的(个人→外部)
两者不可混同
├→ 社会事实不产生于个人意识
└→ 社会学不是心理学的分支第二层:综合论重申
社会不是个人相加的简单总和,而是结合(combinaison)的产物
↓
类比:活细胞只有无机分子,生命特性不在任何单一原子中
整体产生的属性 ≠ 组成部分的属性
↓
"用一种心理现象直接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
可以肯定每次都将是错误的"第三层:不连续性论证
生物学与物理化学(生命不还原为分子)、心理学与生物学(意识不还原为神经活动)、社会学与心理学(社会事实不还原为个人意识)——三个层次之间存在同样性质的不连续性。
第四层:个体特性 = “不定型素材”
涂尔干在此回应”你这不是完全撇开人吗”的预期反对:
人的本性的一般属性 = 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
≠ 产生社会生活的决定原因
↓
个体特性 = "不定型的素材"(matière indéterminée)
必须有"其他因素"介入,才能形成具体的社会形式
↓
例:人对强大力量的敬畏 → 宗教制度(仪式/教义/组织)
两者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血缘相近者的同感 → 家庭的法律与道德体系
同样不可跨越第五层:人种反证
同一种族的不同社会,组织形式极不相同
不同种族的相似社会,组织形式高度相似
(城邦/父系家庭/母系家庭/氏族 ── 各见于不同种族)
↓
心理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形式 → 也不能解释任何社会形式最终准则:
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
补充——功能准则:
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
心理学的定位:
“社会学家在掌握了心理学知识以后必须摆脱它的约束……他必须置身于社会事实之中,以便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观察社会事实。”
节点三:社会内部环境——主要原因
否定性命题(社会事实不以心理解释)之后,涂尔干给出肯定性命题。
内部环境的两类成分:
形态学事实(社会各部分的组合方式)
→ 构成社会的内部环境(milieu interne)
↓
物:法律、风俗、文学、艺术品 ── 无驱动力
人:人间环境(milieu humain)── 唯一的驱动力
↓
人间环境的两个可识别属性:
(1) 社会容量(volume)—— 社会单位数目
(2) 动力密度(densité dynamique)—— 人群的精神凝结程度
≠ 物质密度(通讯/交通是近似指标,非精确指标)
≠ 纯经济关系(跨境交易不构成共同生活)对社会分工论的自引修正:
在《社会分工论》中,我曾错误地把物质密度说成是动力密度的准确表述。但从动力密度的经济效果来说……用前者代替后者,又是绝对合理的。
社会环境原则的方法论意义:
社会学的研究程序 = 发现社会环境的属性如何影响社会现象
而非寻找"进步意向"或"幸福追求"
↓
因果关系 = 两种既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前一阶段 → 后一阶段(通过社会环境中介)
↓
"历史发展的主要原因不是存在于目前的事件之中,
而全部存在于过去"
"社会学的解释完全在于把现在和过去联系起来"对内在意向假说的批判:孔德三阶段说和斯宾塞幸福论——只描述”事物怎样发展到今天”,不能预言”明天怎样发展”,因为没有因果机制支撑。
功能的社会环境判断:
在社会环境引起的变化中,只有适合社会环境所处的状况的变化才是有用的,因为社会环境是集体生存的根本条件。
打通与第四章的关系:
社会制度的适合性取决于社会环境
↓
评价标准随社会环境不同而不同
↓
多种社会类型的可能性 → 社会种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节点四:涂尔干的社会理论定位——第三立场
涂尔干将本章的准则置于社会理论史的坐标系中,明确自己的位置。
第一派:霍布斯/卢梭——社会与个人对立
个人天然抵制共同生活
社会 = 人为约束机器
约束 = 契约性的(人为创造)→ 可随意改变
↓
矛盾:个人制造了以控制和约束自己为主要功能的机器第二派:自然法/经济学家/斯宾塞——社会自发产生
社会 = 自然物
人的自然倾向 → 社会组织
约束 = 不正常
↓
问题:社会没有独特性质,一切可还原到个人本性涂尔干的第三立场:
约束 = 社会事实的特性,但约束是自然的(非人为契约)
↓
为什么是自然的?
社会产生于个人意识的结合(combinaison)
结合 = 自然过程 → 产生的约束力 = 天然
↓
不被霍布斯吸收:社会生活是自然产物
不被斯宾塞吸收:社会 ≠ 个人的简单总和,有独特性质
↓
约束基础:社会对个人的优势(物质的+理智的+精神的)
让个人意识到自然从属地位 → 理性接受最终结论——纪律与理性:
对于大多数想要合理解释社会事实的试图,可以从它们放弃关于社会纪律的一切观念,或从它们只能依靠荒谬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纪律,而加以批驳。我前面所述的各条准则,可以创造出一种认为整个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于有遵守纪律的精神,把这种条件建立在理性和真理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学。
核心意象 / 关键比喻
| 比喻 | 位置 | 论证功能 |
|---|---|---|
| 器官与功能不一致 | 节点一 | 同一器官服务于不同目的 → 功能不能解释存在 |
| 不定型素材 | 节点二 | 个体特性是原材料,社会因素赋予形式 |
| 不可逾越的鸿沟 | 节点二 | 个体心理与社会制度之间有质的断裂 |
| 预算赤字 | 节点一 | 若事实普遍无功能,社会组织无法维持 |
第五章完整论证链
区分:原因 vs 功能——不能混同,原因须先于功能
↓
否定命题:社会事实不能以个人意识解释
(强制力论证 + 综合论 + 不连续性 + 不定型素材 + 人种反证)
↓
准则:社会事实的原因 → 先于它的社会事实中寻找
(功能 → 社会目的中寻找)
↓
肯定命题:社会内部环境(社会容量+动力密度)= 主要解释因素
社会进化 ← 社会内部环境变化 → 因果关系
↓
理论定位:霍布斯式人为约束 vs 斯宾塞式自然发生
→ 涂尔干第三立场:自然产生的约束
→ 社会对个人的优势是物质的/理智的/精神的第六章:关于求证的准则
核心任务:确立社会学中证明因果关系的唯一可用方法——共变法。本章是全书”方法技术”章节,回答前述方法论原则在实际研究中如何操作。
节点一:社会学只有比较方法
涂尔干开宗明义:社会学无法人为控制事实,因此只有比较方法可用。
证明因果关系的基本逻辑:
比较两现象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
↓
人为可控制 → 严格实验(物理学/化学)
人为不可控制 → 间接实验 = 比较方法(社会学/天文学/部分生物学)孔德的历史方法批判:孔德认为比较方法不足以发现”人类进化方向”,需要特殊的”历史方法”。涂尔干的回应——一旦抛弃孔德主义的”内在意向”进化概念,历史方法就无存在理由。
密尔的方法论怀疑批判:密尔认为实验方法不适用于社会学。涂尔干的回应——密尔把实验法用于生物学和物理化学,其怀疑的权威性已降低;社会现象只是更复杂,不意味着不能用。
原因多数性的处理:
表面上的多数性 → 可还原为单一原因(摩擦/撞击/化学作用→热)
表面上的单一结果 → 实质多种结果("发烧"→多种疾病)
↓
社会学方法论的公设:
"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节点二:共变法是最适合社会学的方法
涂尔干逐一评估密尔四法在社会学中的适用性。
| 方法 | 适用性 | 理由 |
|---|---|---|
| 剩余法 | 几乎无用 | 须以大量已知规律为前提,社会学远未达到 |
| 契合法 | 不可靠 | 须保证只在一个点上契合,社会现象太复杂 |
| 差异法 | 不可靠 | 须保证只在一个点上相异,社会现象无法实现 |
| 共变法 | 最适合 | 不要求排除所有其他变量,仅需证明两现象有规律地共变 |
共变法的优势:
共变法从事物内部进行证明(而非外部)
↓
两现象以量互相参与 → 证明它们之间有关系
↓
推翻共变关系的门槛很高:
即使一个现象单独出现,也可能是相反原因的阻碍共变法到因果关系的四步骤:
第一步:确立共变规律(两现象有规律地同时变化)
↓
第二步:演绎法 → 查明一项如何产生另一项
↓
第三步:经验验证 → 验证演绎结果
↓
第四步:若两者无直接联系 → 寻找第三介质
例:教育↑与自杀↑共变 → 无法直接因果
→ 共同原因:宗教传统主义削弱
→ 同时提高知识需求和自杀倾向节点三:比较的范围——三个级别
| 级别 | 范围 | 适用对象 |
|---|---|---|
| 级别一 | 同一种内单一社会 | 潮流性事实(犯罪、自杀、出生率),有广泛统计材料 |
| 级别二 | 同一种内多社会 | 制度/法律/道德在各同类社会中的进化轨迹 |
| 级别三 | 跨种比较 | 制度的最简单形式并追踪其复杂化过程 |
发生法(méthode génétique)——级别三的核心:
必要性:
欧洲社会的家庭/所有权/道德 → 大部分来自先前社会遗产
要理解遗产 → 必须追溯到最简单的构成要素
→ 超越本种的范围去比较
↓
双重功能:
分析:发现要素如何逐渐结合
综合:确定要素的形成与结合的条件
↓
"要解释某一较为复杂的社会事实,
只有观察它在所有的社会种中的全部发展过程才能做到"比较中年代因素的排除:
错误:比较A社会衰落期与B社会初期的现象
↓
正确:比较每一社会种幼年时期的同一阶段现象
→ 阶段对阶段,而非混比经典定义:
比较社会学并不是社会学的一个特别分支,只要它不再是专注于描述,而注重研究事实,它就是普通社会学了。
第六章完整论证链
社会学无法人为控制事实 → 只有比较方法可用
↓
孔德历史方法(被抛弃)/ 密尔方法论怀疑(被反驳)
↓
剩余法/契合法/差异法 → 对社会学不可靠
↓
共变法 → 最适合(依赖量的共变,四步骤至因果)
↓
三个比较级别:种内单一 → 种内多社会 → 跨种(发生法)
↓
比较中年代因素排除(幼年→幼年比较)
↓
比较社会学 = 普通社会学结论
核心任务:最终定位本书方法论的性质——独立于一切哲学、客观的、社会学的专门方法。
节点一:独立于哲学
社会学既不肯定自由,也不肯定决定论
只要求一条:因果律可应用于社会现象
↓
因果律的经验根据:
物理-化学→生物学→心理学已证实 → 扩展到社会学
↓
"因果关系的性质是否排斥一切偶然性"——不回答
形而上学问题交给哲学,社会学只使用因果律作为"经验的公设"对哲学的贡献:社会学越是专业化,越能为哲学提供独特材料——“结合”概念可成为全部哲学的基础。
对意识形态的独立:
我的方法既不是个人主义,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
↓
社会学不理睬改造事实的理论
↓
但不意味着不关心实际问题
科学→事实 → 终极时触及实际问题
但提出问题的方式是科学的,而非党派的节点二:客观性——实践守则的四环节
孔德和斯宾塞也承认”社会事实是物”的原理,但本书的推进是从理论概括到实践守则:
- 摆脱预断(第二章)
- 从最客观的性质着手(第二章)
- 根据事实本身区分健康与病态(第三章)
- 解释和证明方法贯彻上述原理(第五、六章)
节点三:社会学的独立性
正:一种社会事实只能以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
集体进化的原动力存在于社会内部环境
↓
反:社会学不是任何其他科学的附庸
它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
它需要"对社会现实的特殊感觉"
↓
独立的意义:
一门科学只有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 → 才算达到最后的独立
"不能把相同的概念用于性质不同的事物"最终立场:
本书方法 ≠ 容易方法
→ 要求放弃传统观念、重新考察
→ 但也因此获得威严与权威
↓
社会学远离党派斗争
→ 以专业能力为先决条件
→ "让情感和偏见休矣"结论——全书体系回顾:
独立于哲学(不站队决定论/自由,只以因果律为经验公设)
↓
独立于意识形态(非个人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
↓
客观性(社会事实是物 → 实践守则四环节)
↓
社会学的独立性(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解释)
↓
一门独立的、客观的、以研究社会事实为己任的科学的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