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实
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的核心概念,也是涂尔干社会学体系的基本对象单位。
概念定位
社会事实是社会学区别于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对象。它不等于个人心理现象,也不等于自然事实,而是存在于个人之外、对个人具有强制力的行动方式或存在方式。
正式定义
一切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动方式(façons d’agir),能够对个人施加外部强制;或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同时以独立于其个别表现形式的固有存在方式而存在。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一章
两项本质特征
| 特征 | 内容 | 操作识别 |
|---|---|---|
| 外在性(extériorité) | 先于个人存在,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 | 个人出生前已存在:法律、语言、道德 |
| 强制力(contrainte) | 违反时受制裁,抵抗时感到阻力 | 法律→法律制裁;道德→公众批评;习俗→嘲笑;经济→竞争淘汰 |
两项特征的关系:外在性是来源,强制力是表现——正因为独立于个人,才能向个人施加压力。
两条等价识别标准
涂尔干提供了两条可互换使用的识别标准:
标准一:强制性标准
对个人施加外部强制力(违反→制裁;抵抗→阻力)
标准二:普遍性+独立性标准
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且独立于个别表现形式
等价关系:
只有外在于个人的现象,才能不因个体差异消失(独立性)
并通过施压于个人来普及自身(普遍性的机制)两种形态
| 形态 | 典型例子 | 结晶程度 |
|---|---|---|
| 结晶化形式(formes cristallisées) | 法律条文、道德准则、宗教教条、建筑形式 | 高——物质载体,固定持久 |
| 流动形式(社会潮流,courants sociaux) | 集会中的集体热情、舆论运动、时尚潮流 | 低——无固定形状,但同样从外部作用于个人 |
| 形态学事实(faits morphologiques) | 人口分布、道路、建筑类型、居住形式 | 最高——物质基础,但结构性强制同样存在 |
统一性:三种形态的区别在于结晶化程度,而非社会事实的性质。
统计隔离法(识别集体状态的操作程序)
用于将无法直接观察的集体层面的社会事实转化为可操作数据:
取某年现象总数 ÷ 能产生该现象的人口
→ 年平均率(taux moyen)
↓
个人特殊情境在聚合时相互抵消
↓
年平均率所表达的 = 集体状态本身 = 社会事实方法论意义:个体层面的变量无法解释年平均率的稳定性,其稳定性来自集体层面——这正是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的操作证明。
社会事实 vs 个人心理事实
| 社会事实 | 个人心理事实 | |
|---|---|---|
| 基质 | 社会(个人意识的综合) | 个人意识 |
| 存在方式 | 独立于个别表现 | 内在于个人 |
| 研究方法 | 外部观察(视为”物”) | 内省 |
| 学科归属 | 社会学 | 心理学 |
综合论的支撑:个人意识的综合产生其中任何单一意识不具备的新现象(类比:H₂O 的流动性不在 H 或 O 中)→ 社会事实的外在性不是神秘宣言,而是综合逻辑的结果。
与”制度”定义的关系
第二版序言的工作定义:“制度”= 全部由集体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两条识别标准(强制性 + 普遍性/独立性)为这一宽泛定义提供操作边界:并非所有集体现象都是社会事实,必须同时满足外在性与强制力(或其等价标准)。
跨书出现记录
| 来源 | 位置 | 用法 |
|---|---|---|
|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 第一章(核心定义);第二章(观察准则);第五章(解释准则: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解释);结论 | 全书中心概念;定义、识别、解释三个操作层次 |
| 社会分工论 | 全书隐性使用(法律类型、团结类型等均是社会事实);导言三步结构 | 方法的初次系统运用,未在该书中作为术语系统化 |
| 自杀论 | 导论(自杀率的稳定性与社会特异性);第一编(自杀率随社会活动密度变化);第二编(待) | 自杀率:稳定性+特异性+加速系数 = 三重证明自杀率是社会事实;统计隔离法的完整实证运用 |